惠仲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10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

| 2017-01-07

 

名稱:

106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9345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
      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
                  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新聞來源: http://www.dot.gov.tw/web-ch/index.jsp?contlink=include/lawrulesshow.jsp?mclass=200912100011&mname=201612130001&level2=Y&q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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