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為防止後代變賣祖產的遺囑,竟引發兄弟對簿公堂!一名男子因不滿阿姨生前設立的「50年遺囑信託」,主張制度不合理提告請求無效。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信託本身有效,卻也因雙方後續合意終止,判決房產最終須移轉回原告名下,形成「信託有效、但仍可終止」的特殊案例。
根據判決,男子阿志與阿剛(均化名)為兄弟,其阿姨生前未婚且無子女,為妥善分配遺產,於2013年立下公證遺囑。內容明確將一處房地指定由阿志繼承,另一處房地則由阿剛取得,同時設計一項特殊安排,雙方須「交叉信託」,彼此擔任對方房產的受託人,信託期間長達50年,且不得任意變賣。
遺囑另規定,若是房屋出租,所得扣除修繕費後,須提撥十分之一捐贈教會,其餘作為家族用途。立遺囑人用意明顯,是希望透過制度設計,避免後代輕易處分不動產,確保資產長期留在家族中。
然而,阿姨過世後,阿志對此安排感到不滿,認為信託條件過於模糊,且自己已年邁,恐怕終其一生都無法真正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權,加上房屋老舊無法有效利用,認為信託目的早已無法達成,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並要求返還房產。
不過,案件審理過程出現戲劇性轉折,阿剛及遺囑執行人小蓉(化名)竟表示「同意阿志主張」,等同雙方立場一致,罕見地未進行激烈攻防。
法院審理後指出,從遺囑整體內容觀察,信託架構、受益人及目的均已具體明確,並非阿志所稱不確定或模糊。該「交叉信託」設計,正是為了讓兄弟互相制衡,避免資產遭任意出售,具有明確目的與法律效力,因此認定信託關係「有效成立」。
至於阿志主張信託目的無法達成,法院也不採信,認為即便房屋老舊或管理不善,屬於執行層面問題,並不影響信託本身效力。
但關鍵在於,法院同時指出,依《信託法》規定,若信託利益完全由委託人享有,委託人可隨時終止信託。本案中,一處房地的受益人即為阿志本人,而阿志已明確表達終止意思,且受託人阿剛亦同意,等同雙方已合法終止信託關係。
因此,法院判決,阿剛須將名下登記的該處房地所有權移轉回阿志;但對於「確認信託無效」的主張則予以駁回,形成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結果。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