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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冤枉?一塊農地分給小孩 給兒子免稅、給女兒卻要繳稅?

| 2026-02-10

 一名中部民眾近日辦理農地移轉時碰上疑惑,他去年10月持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順利將名下一筆農地的一半持分移轉給兒子,並適用農地移轉予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今年1月打算用同一份、仍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的農用證明,將剩餘持分移轉給女兒時,卻被稅務機關要求必須重新申請證明,讓他不禁質疑,明明文件尚未失效,為何卻不能沿用。

對此,雲林縣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然明訂有效期間為6個月,但這項規定的用意,是希望地主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農地移轉登記及相關申報程序,並非代表該證明在6個月內具有「持續有效的證據力」,可適用於不同移轉案件或多次移轉行為。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在去年10月先行將農地的一半持分移轉給兒子後,土地的所有權結構已發生變化,與當初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時的狀態不同,無論是權利主體或移轉時點,都已與原申請基礎不一致。即便農用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後續若再辦理新的移轉登記或申請稅捐減免,仍須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要件。

事實上,財政部早在民國90年即已明確解釋,農地農用證明即便尚未逾期,只要發生部分持分移轉,原核發證明即不得直接沿用於後續不同移轉對象或不同權利狀態的案件。換言之,每一次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移轉行為,都必須以「當下的土地權屬狀態」重新確認農地是否仍作農業使用,才能作為適用免稅的依據。

稅務機關也提醒,實務上不少家長在規劃農地傳承時,常會採取分次移轉、分配持分給不同子女的方式,卻容易誤以為只要農地農用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就可以重複使用,進而忽略權利變動對稅務認定的影響。若未依規定重新申請證明,除可能影響移轉登記進度外,也可能導致稅捐減免無法適用,反而增加不必要的時間與成本。

稅務局建議,民眾在辦理農地分次移轉前,可先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政單位諮詢相關規定,確認每次移轉是否需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以確保農地移轉流程順利完成,也避免因程序疏忽而影響原本可享有的稅務優惠。

2026/02/09 18:35 文/記者張瀞勻


新聞來源: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6926?utm_campaign=STARK_related_v302&utm_source=ESTATE&utm_medium=relate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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