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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賣掉繼承房.....「銀行房貸」怎解?國稅局說分明「1情形」不適用

| 2025-11-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產時,如果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繼承的貸款餘額)者,待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房地現值),且確實由該繼承者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則可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不過私人借貸不可適用。

臺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了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的房地產價值(即繼承時的房地現值)外,如果所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所繼承時的房地現值,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就是屬於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的額外負擔,也可從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是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都能適用,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的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的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甲君實際負擔償還。

之後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了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的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也可由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而臺北國稅局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的貸款為僅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但私人間的借貸則無法適用。

 

文章來源:授權載自好房網

新聞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118701081-4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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